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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流贷用于支付工程款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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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贷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工程款属于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一部分,不属于日常经营周转的范畴,所以流动资金贷款无法用于支付工程款。如果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支付工程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流贷固用”。同时,工程款属于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固定资产贷款中已经包括了工程款,若再申请流贷支付,属于重复融资。

当然,若工程款金额较小,低于五十万元,则可按照《流贷办法》执行,但仍应当落实重复融资的问题。(《流贷办法》第四十六条 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序号

处罚文  

违规事由

1

闽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

未严格审核资本金来源的合规性和应付工程款的真实性,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2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前期费用项目建设

3

舟银监罚〔2015〕6号

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民生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5月29日向某混凝土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经多次跨行流转,于2014年6月4日流入借款人关联企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舟山分行开立的账户,并被该房地产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等房地产建设使用


那承包人(施工单位)是否可以申请流贷,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劳务费用等?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比如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含工人的工资等)的进度与施工单位发放工人工资的期限存在错配,此情形下施工单位就存在流动资金需求,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是说得过去的。

上述第二张罚单的违规事由为“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这儿说的是建设单位申请流贷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期费用,属于流贷固用,与上一段讲的“期限错配”不是一回事,借款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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