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贷用于支付工程款合规吗? 二维码
《流贷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工程款属于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一部分,不属于日常经营周转的范畴,所以流动资金贷款无法用于支付工程款。如果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支付工程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流贷固用”。同时,工程款属于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固定资产贷款中已经包括了工程款,若再申请流贷支付,属于重复融资。 当然,若工程款金额较小,低于五十万元,则可按照《流贷办法》执行,但仍应当落实重复融资的问题。(《流贷办法》第四十六条 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那承包人(施工单位)是否可以申请流贷,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劳务费用等?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比如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含工人的工资等)的进度与施工单位发放工人工资的期限存在错配,此情形下施工单位就存在流动资金需求,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是说得过去的。 上述第二张罚单的违规事由为“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这儿说的是建设单位申请流贷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期费用,属于流贷固用,与上一段讲的“期限错配”不是一回事,借款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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