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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治理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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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


摘要:信用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彼此内在契合,信用机制的应用契合知识产权运行的市场逻辑,而知识产权也是信用机制在全社会布局中的必要领域。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背景下,作为社会治理的又一途径,信用治理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引入,将有效纾解当前知识产权发展受限的困局;与此同时,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为实践指引,知识产权信用建设也将明确自身的重点领域与发展方向,进而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构建与在其他领域的具体应用提供方法论的借鉴。由此,信用治理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之间将实现良性互动与共同提高。


关键词:信用治理;知识产权信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j.cnki.zggqgl.2024.07.016


随着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知识财富,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构造日益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数量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其高质量发展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至关重要,关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指引》)为代表的政策性文件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设定了任务与目标。然而,以之为参照,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实践仍无法彻底消除各类短板,距离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和要求仍存在显著差距。尽管有关部门以颁布政策文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等方式积极介入,但知识产权领域各类低质量发展现象仍旧持续存在。


在此形势下,作为社会治理的又一路径,信用治理为知识产权发展困境的纾解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达成带来了新的可能。在今天的语境下,信用已超出传统、狭义征信概念所在的经济领域,而扩展为覆盖并贯穿社会各领域的范畴。信用在本质上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与合作中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实态度、履约能力和信誉效用,信用治理即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评价和监督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是现代社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1]。作为信用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映,知识产权信用在知识产权治理中发挥着信用机制的独特功能,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与政策背景下,一方面助推完成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目标,另一方面也将依托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指引明确自身的重点领域与前进方向,并为社会信用体系整体构建与在其他具体领域的应用提供方法论的借鉴,由此达成信用治理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二者间的良性互动与彼此提高。


一、信用治理与知识产权发展的内在契合性


信用源于市场环境下陌生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交易的达成离不开缔约双方彼此互信,而信用即为对双方履约意愿与能力的公示。知识产权信用即信用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映,承载着信用的市场经济属性与社会治理目标,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逻辑天然契合,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布局的应有之义。


(一)信用机制符合知识产权运行的市场逻辑


“很少有法律像知识产权法那样,里面包含大量诸如剽窃、抄袭、篡改、假冒伪劣、伪造、变造等不光彩的词,而以上这些词都和信用有关。”[2]在知识产权领域,关于知识产权信用问题的探讨长期聚焦于科研诚信这一话题。然而,在智慧成果的创造环节之外,其产权属性亦表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停留于纸面的权利,而是在整个经济社会领域统摄智慧成果的创造、保护、运行、管理与服务,具有高度的市场化特征。作为私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全过程,这决定了知识产权信用关乎知识产权活动的各个环节与各类主体。这样,知识产权信用机制为知识产权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规则约束,同时,经公开的信用信息不仅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预测相对方未来主观履约意愿与客观履约能力的有力参考,而且也将是有关主体规范知识产权市场活动、实施信用管理与失信惩戒的现实依据[3]。由此可见,信用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逻辑紧密契合,知识产权信用治理将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作。


(二)知识产权隶属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领域


知识产权信用治理并非知识产权发展的单方面要求,更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内在需要。在信息时代,知识产权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它不仅向社会供应知识产品,为经济增长贡献源源财富;更是作为科技进步与文化繁荣的制度保障,为社会生活的变迁乃至综合国力的提升创造着不竭动力——这自然呼应着社会信用建设服务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社会转型的时代任务。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初步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信用管理作出构想的基础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社会信用体系纲要》)首次在更为广义的语境下提出了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规划,其中所明确的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目标为之后的逐项文件所沿用,在2022年《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被写入“科研诚信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部分并位列“国内大循环”之首,从决策的角度印证了知识产权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不可或缺。


二、信用治理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助推作用


信用机制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二者内在契合的必然结果,而知识产权信用在知识产权治理实践中的参与,将有效克服知识产权传统法律制度的局限,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机制性障碍的纾解具有显著作用。


(一)信用机制对知识产权传统治理手段的补充作用


有序运转的知识产权信用系统是由六个相互促进、共同作用的体系有机组合而成的综合性治理框架,包含知识产权信用征信与信用信息共享体系、信用评估评级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标准体系、信用担保体系与信用人才培养体系等[4]。这些体系互相配合,彼此提供信息支持或实践保障,夯实着知识产权治理的理论根基。其中,作为知识产权信用机制最具实践性的环节,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与失信惩戒对知识产权的传统治理局限具有显著的补充作用。


1.信用机制拓宽知识产权治理范围。信用概念以诚实信用原则为逻辑起点,这意味着尽管信用治理的历史并不长,但关于信用治理,尤其是针对失信行为的规制并非新近才出现。纵观域内与域外立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针对失信行为设置惩戒措施的做法并不少见,其中既包括公开失信信息、限制资格、特殊惩戒等专门规则,也包括公开判决全文、实施惩罚性赔偿[5]等看似与信用治理无涉的措施。这些制度尽管大多并不外在地被统合在信用机制的范畴之下,但客观上通过打击失信主体、保护守信主体而发挥着信用治理的功能,因而也属于知识产权信用机制的一部分。


虽然诚实信用在各国社会中的内涵相去不远,但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对失信行为类型与惩戒措施的规定却大相径庭,即使追求全面,也无法实现对一切情形的囊括。在诸多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类型中,除违约、侵权及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因“有法可依”而能够受到直接制裁外,诸如滥用诉权、商标抢注、不正当专利注册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却通常游离在具体法律规则之外。然而,内嵌于传统法律制度的信用规则仅仅是知识产权信用机制的冰山一角。在《社会信用体系纲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纲领性原则指导下,信用治理由公权力机关主导,多领域、多层级主体分工协作进行,由此形成的更新更加及时、覆盖更加全面、领域特征更加凸显的信用治理网络,同存在滞后局限的法律法规形成鲜明对照[6]。作为信用责任的鲜明特色,非法律责任形式的信用惩戒则通过市场、行业等综合手段,达到对失信主体名誉或人格的贬损,致其损失机遇或产生精神压力,从而弥补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调整范围的局限,实现其无法完成的社会约束。这在较少地通过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失信行为与失信惩戒措施的我国,其意义尤其显著。


2.信用机制延展知识产权治理时效。除调整范围受限外,面对重复性失信行为,知识产权传统治理手段依旧无法实现根本性处理,其原因在于惩罚措施的一次性。传统模式下“一次性”的个案处置限制着法律警示功能的实现,“违法、违约成本低”导致失信成本不及失信利益,间接地加剧了各类知识产权失信现象频出的困局。与之相对,信用机制则以“长效”为鲜明底色,其引入将对失信主体人格信用产生持续性贬损,在一定期间内剥夺其发展机会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能力,同时对潜在的失信行为起到预防作用,是对传统治理手段治理时效的有益补充。这首先依靠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的动态运转,精准识别、及时制止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施加失信惩戒措施、公开失信惩戒内容,通过法律、行业、市场等途径,制约失信主体的失信能力;与此同时,失信惩戒效力的存续还离不开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评级以及征信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配合[7]。失信信息在知识产权行业与市场上的公开与共享,将促进知识产权交往中的信息透明与信息对称,降低交往成本,稳定交往预期,延续信用机制的惩罚与警示功能。“信用责任的核心不是将已经发生的失信行为予以归零,而是遏制失信者在未来实施新的失信行为。”[8]这决定了信用责任相较于传统治理手段所具有的补强性与对潜在失信行为的预防性,所构建起的长效机制将有效填补知识产权传统法律责任的短板,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加可持续的保护。


(二)信用治理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推动功能


知识产权信用价值功能日渐凸显,信用体系建设也已连续多年载入《高质量发展指引》任务清单。作为知识产权传统治理路径外新的尝试,知识产权信用治理将参与知识产权运行的全过程,纾解低质量发展困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目标。


1.信用治理助推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创造环节是知识产权运行的起点,高质量知识产权的创造也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在诸多政策性文件中,高质量发展着重关注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环节提质增效,这看似是对主管机关的单向要求,却也离不开申请主体的参与和配合。数据显示,我国知识产权数量规模正逐年提升,专利总数量和商标申请量已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国际专利申请量也保持世界首位[9]。然而,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加的背后却长期隐藏着“创新假象”,低质量知识产权申请加重了专利创造环节审查负担,更因无法进入知识产权市场,后续的运用与保护或是高质量发展也无从谈起。在“加强申请行为管理”“强化非正常申请打击力度”已连续多年载入《高质量发展指引》任务清单的背景下,虽然对纸面数据的盲目追逐无法实现完全的外在约束,但信用治理的参与将针对性地打击不诚信的知识产权申请,例如长期存在的提交虚假材料的专利申请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等,通过失信惩戒与征信公示,从源头阻止有关申请材料进入审理流程,从而提高申请环节质效,助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2.信用治理保障知识产权高质量运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是市场环节的一体两面,关乎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知识产权的高质量运用在于转化实施渠道的畅通与市场化机制的完善,而高质量保护则关注市场环境下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构建与保护效能的提升。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并不浓厚的当下,逐利观念的普遍存在使得市场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动摇着信用社会的根基。除违约等直接违背互信义务的失信行为外,在权利人一侧,对知识产权“天然垄断性”的追求常常招致权利人的权利滥用,甚至产生妨害竞争或非法垄断的效果,背离诚信理念与商业道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在非权利人一侧,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失信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前已述明,失信惩戒实践将在市场流通环节下赋予知识产权覆盖面更广、影响力更久的保护,而征信系统与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则是公开透明的窗口,在警示潜在失信主体、培育社会诚信文化的同时,还将反馈信用监管机制,为主管机关提供决策依据,经由强化保护能力、提升保护效能,改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环境,回应知识产权高质量运用与保护的现实需要。


3.信用治理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是最早进入知识产权信用治理视野的知识产权运行环节,针对知识产权中介、代理等服务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用监管要求载入了知识产权与社会信用领域各政策性文件,在《高质量发展指引》中也被频繁提及。在公权监管未臻成熟、行业自律尚显失序的当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内部竞争愈发畸形,经济形势等外部环境的异动更是频繁引发市场混乱;而信用奖惩机制的缺乏,更是导致行业协会存在感弱,监管机关权责不明、各自为政[10],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违法、失信的事件时常进入大众视野,一次性的惩罚措施无法实现行业生态的根本性扭转,形成恶性循环。正是基于这一现状,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服务信用监管与评价机制的推进给予高度重视,诸如“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信用评价”“健全专利、商标代理质量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等近似表述可见于历年《高质量发展指引》任务清单,印证了完善的信用监管与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对于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的保障价值,以及在此背景下加速知识产权信用治理体系构建的迫切需要。


4.信用治理评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是紧随时代、不断深化的社会实践,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变化需要以定量或定性的分析作出衡量[11]。实践表明,纸面数据往往无法真实反映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质量,在此情形下,信用治理的实践能够为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提供新的指标。作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各环节信用情况的“晴雨表”,知识产权信用机制旨在建立一套有序运转的、能够反映个体或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与治理体系,以或正向或反向的实践数据,更充分地覆盖知识产权发展统计监测的各个环节——前者例如,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守信激励发放情况;而后者则例如,对知识产权非正常申请行为数据的统计信息——并由此形成对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或定量或定性的评估,服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整体工作部署,并为拟定新一轮发展任务提供参考。


三、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目标对信用治理的指引功能


基于信用机制原理的分析,充分展现了信用治理对知识产权发展困境的纾解功能,描绘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乐观前景,但理论与现实的显著差距暗示着知识产权信用治理实效在现阶段不尽如人意。在服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践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体系整体性建设也将自我超越,依据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与现实任务明确发展与完善的方向。


(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为知识产权信用建设提供目标导向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虽较早地被纳入国家战略,围绕这一主题也形成了系列代表性的学术成果,但制度建设的迟缓与理论探讨的浅显暗示着目前搭建起的体系框架尚无法回应社会需求与政策要求的期待,知识产权运行中失信行为频出亦折射出知识产权信用治理实践所面临的严峻现实挑战。针对性立法迟迟未能颁行,不同部门和地区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关键性问题的规定上大相径庭,导致不同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的互相协调愈显复杂,仍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问题和观念上的障碍。因此,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为知识产权信用建设提供的反馈与指引对于后者的推进弥足宝贵,也尤为关键。


在知识产权这样一个高度市场化的领域中,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极具体系性、全面性地反映着知识产权在运行各环节的实践情况与发展要求,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对于长效、动态机制的强调与对社会共治模式的需求高度契合。在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知识产权整体质量与效益的共同目标下,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以详尽的目标要求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发展方向与重点领域的指引。以颇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服务信用为例,这一任务在政策性文件中反复出现,直接或间接地提升了该环节信用建设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整体建设中的地位与优先级。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发布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得到了地方与行业的积极响应,促使多地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与评价的规范性文件,在知识产权信用领域催生了新的政策研究热点,充分表明了主管部门对这一重点推进领域的关注,为知识产权政策引领知识产权信用建设提供了例证。


(二)知识产权信用治理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引领效应


应当看到的是,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困境也是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推进缓慢的一个缩影。需要承认,目前,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整体性工程的构建仍面临艰巨的任务。这不仅仅体现在制度层面缺乏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且各地方法规彼此冲突、欠缺合理安排,更是反映了信用领域基础范畴研究的薄弱。学界不但就信用责任的法律属性、失信惩戒的设定权力等理论问题莫衷一是,甚至因“几千年来落在道德领域的一些事项进入法律规制的范围”[12]而对信用治理的正当性以及公权力干预私法领域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在这样的窘境下,整体社会信用体系即无法为各具体领域的信用建设提供总则式的指引,更是延缓了后者的发展进程。在此背景下,有序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为社会信用体系整体构建与信用机制在其他具体领域的应用提供方法论的借鉴:通过知识产权信用治理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间的关系研究,借由分析信用机制如何参与知识产权运行的全流程并从中获取目标指引,从原理深化、应用指导与政策交互等多维度,引导各领域信用治理与所在领域社会实践和政策导向的深度结合,服务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综上所述,信用治理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间呈现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信用治理融入知识产权运行的各个环节,依托更广调整范围内更为长效的作用机制,纾解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布局中的机制困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则借助高度实践性的工作安排,为知识产权信用建设指明方向与目标,使知识产权领域作为典型示范,引领整体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建构。通过彼此间的互动机制,信用治理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将实现相互推进与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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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北京信用学会信用研究课题重大项目“信用机制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研究”(编号:BJCS24ZD013)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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