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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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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我们将通过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民工类型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认定工伤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0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

(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8)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是农民工类型的其他人员

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非农民工的人员,要根据其是否已经领取养老待遇以及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原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一)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情形,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1、受聘于原单位、且已缴纳工伤保险,按工伤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工伤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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