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二维码
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国市监信发〔2024〕69号)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健全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深化“六讲一争”,坚持守正创新、综合施策、积极稳妥、共建共享,以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为着力点,构建市场监管部门以信用服务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步骤 2024年,开展深化信用提升固本强基年行动,重点围绕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快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形成鼓励发展、鼓励创新、无事不扰、适度容错的监管环境。 2025年,开展深化信用提升提质增效年行动,重点围绕推行柔性监管、守信激励、信用合规和标准建设,优化信用服务,推动形成信用监管和信用建设闭环体系。 2026年,开展深化信用提升开拓创新年行动,重点围绕经营主体标注体系和开展“信用+”服务,打造多层次信用监管工具,丰富信用手段的应用场景。力争到2026年底,市场监管部门信用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持续提升,“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信用环境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工作措施: 1.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顶层设计,健全完善符合我区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2.强化信用修复告知和指导。建立信用修复“告知”机制,推动实现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过程中,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条件、途径和程序,便利失信经营主体重塑信用。 3.建立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对于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经营主体,通过短信群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刊发、点对点电话、企业信用码等多种渠道“主动提醒修复”,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推行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引导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新疆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线上修复,提高信用修复便利化水平,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5.鼓励实行容缺办理服务。探索实施“承诺容缺”“承诺免查”“免申即享”“即申即办”等信用修复模式,提升信用修复效能。 6.强化信用修复协同。持续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信用中国(新疆)修复联动、结果互认,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问题。 7.创新信用修复路径。探索个体工商户补报年报后无需再次申请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升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水平。探索将因为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执法稽查局、科技信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 (二)严格规范失信惩戒措施 工作措施: 1.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深化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与行风建设、质量强区、食品安全、知识产权考核挂钩,提升监管实效。推进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衔接比对,确保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应列尽列”。 2.强化“穿透式”监管。梳理编制“市场或行业禁入”“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等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系统设立联合惩戒黑名单共享专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遏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反复出现、异地出现等现象,切实增强惩戒效果。 3.融入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严重违法失信管理与检验检测行业规范整治提升、“铁拳”“网剑”等市场监管领域专项行动相结合,强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日常监管属性。 4.深化联合惩戒。加强与发改、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实现失信名单互享互认互用,形成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信用监管新格局,推动市场整体信用水平提升。 5.扩大列严渠道。推动各地与人民法院签订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合作备忘录,建立案件线索推送协调机制。 6.加大曝光力度。每季度编印发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执法稽查局、登记注册处、行政审批处、科技信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 (三)深入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工作措施: 1.提高信用风险分类科学性。扩大指标数据归集覆盖面,丰富信用风险信息维度,进一步优化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2.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定出台《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遴选有条件的地州市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以信用助推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3.深化专业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知识产权、医保定点零售企业、特种设备(电梯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6个专业领域信用风险分类信息化模块,促进信用风险分类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效结合。 4.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鼓励各地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5.提升信用风险预警能力。探索以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监管为切入点,选取部分重点指标,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模型,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化解风险,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自治区药监局,区局特种设备局、食品生产处、知识产权保护处、认证认可监管处、科技信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四)积极推行柔性监管模式 工作措施: 1.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贯彻落实《自贸试验区触发式监管工作指引》,在新疆自贸试验区对信用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实施触发式监管,实现“无事不扰、有因必查”。逐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经营主体,探索实施“容缺受理”“信用承诺”等便利制度。 2.实施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信用服务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新市监信〔2022〕212号),实行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免列异、列严制度。充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完善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模块,对违法违规行为易发多发的经营领域或经营行为,实行事前失信警示提醒,构建精准高效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机制。 3.探索信用积分管理。遴选有条件的地州市开展信用积分管理试点工作,为经营主体划定信用阈值,实行适度容错。 (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五)大力实施守信激励政策 工作措施: 1.强化荣誉信息公示。将“中国质量奖”“新疆质量奖”“中华老字号”“新疆品质”等企业荣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或“丝路有信”企业信用码平台中进行记名标记,发挥信用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守信经营主体获得感。 2.探索守信激励创新应用。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推进探索与银行、网络交易平台的激励合作,使守信经营主体获得更多便利与优惠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3.选树一批守信重信企业,推荐加入企业信用同盟,发挥诚信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依法降低入盟企业的监督抽查比例、频次,向入盟企业及时精准送达信用监管、信用建设等相关政策,搭建起良好的政企沟通桥梁。 (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六)建立完善信用承诺机制 工作措施: 1.完善信用承诺制度。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信用承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新市监办信〔2024〕7号),在质量奖申报、知识产权、信用修复、公平竞争、价格监督、诚信消费、质量标杆培养、食品、特种设备、诚信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等领域和环节推广信用承诺。 2.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厘清承诺事项、信息采集方式、不实承诺核查单位、不实承诺后续处理以及失信惩戒措施等内容要素,并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细化职责分工,规范信用承诺管理流程。 3.强化不实承诺管理。建立不实信用承诺信息记录公示制度,强化不实信用承诺应用,与行政审批、专项检查等环节实现有机衔接、信息共享,在评比表彰、资金补助等方面对不实承诺经营主体设立限制门槛,有效防范承诺不实、有诺不行、一诺了之等问题。 4.完善不实信用承诺修复。明确不实信用承诺修复条件,规范修复流程,厘清职责分工,强化协同联动,构建高效、有序、便捷的不实信用承诺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登记注册处、行政审批处、科技信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 (七)深入推进信用合规指导工作 工作措施: 1.开展信用合规指导工作。制定出台《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指南)》,为经营主体提供信用合规规范化指导。结合年报公示、抽查检查、信用修复等工作,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丝路有信”企业信用码平台开展提示服务,指导经营主体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遵守登记管理要求,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2.构建信用监管标准体系。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信用数据、信用承诺、信用采集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 3.开展信用商圈、园区、街区培育工作。遴选有条件的地州市开展信用商圈、园区、街区建设试点,综合运用信用工具,提供“一站式”信用集成服务,以点带面提升信用建设效能。 (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登记注册处、行政审批处、科技信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八)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信用标注体系建设 工作措施: 1.完善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拓宽涉企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为经营主体精准画像。 2.强化数据质量提升。通过数据治理和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提升公示系统数据质量,数据正确率保持在99.5%以上。拓展信用数据在监管和社会化场景中的应用,支撑市场监管和经营主体信用建设。 3.建立标注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的规则,从行业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等维度,建立经营主体标注体系,深入挖掘经营主体信用属性,服务社会公众更好掌握企业信用状况,提升信息公示和社会价值。推动标注体系在重点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区局信用监管处牵头,质量发展处、执法稽查局、双反处、价监处、网监处、广告监管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食品抽检处、特种设备局、计量处、标准化处、认证认可监管处、知识产权促进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科技信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2026年底前) (九)深化“信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工作措施: 1.拓展“信用+”创新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应用场景。持续推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9条措施落地见效,创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信用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发展便利。会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等金融机构,开发“丝路企信贷”普惠金融产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拓展“信用+”重点领域应用场景。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市监办〔2023〕14号),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推动公开承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发挥信用调节作用,形成循环提升效应。进一步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3.拓展“信用+”经营主体数据应用场景。举办全区市场监管系统企业年报数据分析竞赛活动,推进信用数据的应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依托“丝路有信”“互联网+明厨亮灶APP”等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 4.加强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公示和抽查工作。重点推动大型企业落实公示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相关信息义务,压实对应法律责任,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5.持续开展信用监管创新试点培育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信用监管“六讲一争”创新试点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市监办信〔2023〕11号),持续在拓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用场景、“党建+信用”体系建设、地方特色信用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不断总结规范提升,为全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模式。 (区局信用监管处、登记注册处、科技信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2026年底前) (十)加强诚信经营文化建设 工作措施: 1.常态化组织开展“守法诚信”宣传月活动。开展《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宣贯,发布信用助企典型案例,普及信用监管知识,带动全社会了解信用、关注信用、参与信用建设,提高经营主体诚信意识。 2.加强诚信教育。在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各类培训中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强化公务员等各类职业人群诚信教育,推进市场监管文化建设。 3.强化社会共治。支持行业组织、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共治格局。 (区局信用监管处、人事处、宣传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动落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部署,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因地制宜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不同手段,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工作中突出成效、特色亮点和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区局,区局将积极向总局推荐各地好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争取大范围推广,切实提升信用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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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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