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结构维度、机制设计与优化发展研究 二维码
摘要:信用监管是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创新。以59件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文件为分析对象,梳理了分类监管、联合奖惩和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架构,并通过对文件的技术结构观测、内容特征提炼和扩散规律发掘,剖析了信用监管政策在制度体系权威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不足以及机制创设不完善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强化一体化设计、提升程序规则科学性以及厘定信用治理主体角色等建议。 关键词: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分类监管;联合奖惩;黑名单管理;机制设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治理的重要议题,信用监管则是政府推动企业治理的重要工具创新。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要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从健全信用机制、打造信用环境、坚实信用基础等方面着手,科学配置资源,以有效的信用监管方式和优质的信用监管服务提升社会诚信水平。202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提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规划。毋庸置疑,信用监管已成为夯实商务诚信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创新的重要范畴。 一、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类型维度 (一)政策文本的来源与选取 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文本主要来自政府官网、第三方数据和国家标准平台。政府官网主要是国务院政策文件库和各省份的政府网站,也包括企业信用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第三方数据平台包括信用中国、北大法宝等。由于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的政策文本数量较多、内容覆盖面广,为保证政策文本质量,研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第一,就企业信用监管政策而言,省级探索在时间沿革、文本质量和辐射效应等方面最为成熟,依据权能而言有较强的信用规范创制能力和统筹能力。基于此,省级层面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是本文重点研究对象,研究选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第二,聚焦信用监管主题,集中选取“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失信企业黑名单”“企业信用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主题专项政策文本。第三,选取的政策文本为规范性文件,为与企业信用监管活动相关的省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通知、细则、办法、意见等类型文件,批复、回函等工作文本不在所选范围。 (二)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类型维度 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是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依据。为聚焦企业信用监管主题,本文选取省级层面企业信用监管政策为分析素材。从政策发文主体看,包括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按发文主题和内容不同,信用监管政策主要包含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政策、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政策和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政策三种类型。截至目前,省级层面共发布59件以企业信用监管为主题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27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政策、12件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政策和20件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政策。 1.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政策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政策的发文主体具有差异性的特点。政策主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内容分布上,分类监管政策涵盖了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市场清退等程序的分类监管,且政策签署主体数量、性质与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密切相关。根据内容性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政策可细分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政策(12件,约41%)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政策(15件,约59%)。其中,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政策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类别,并根据企业信用类别采取差异化监管,代表省区市有安徽、山西、福建、甘肃、广西、贵州、吉林、河北、江苏、陕西、重庆、江西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政策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运用数据技术将涉企信用信息进行风险分类判别,同时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可能性进行预警和预测,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2.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政策 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政策是企业信用监管政策中的主要政策类型。失信惩戒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制度”。目前,省级层面共出台12件此类政策。在发文内容层面,现行政策均关注了企业信用惩戒问题,覆盖面达到100%;在联合奖励层面涉及面较窄,缺乏单独性的联合激励文本,企业信用联合激励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发文主体层面,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政策的制定主体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约占67%。 3.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政策 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政策的主要举措是将扰乱市场竞争、违法失信的企业纳入清单或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目前,国内企业信用监管主要依靠市场监管机构。通过对该类政策梳理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文19件(92.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1件(7.2%)。政策发文类型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主,涉及省区市有福建、甘肃、上海、河北、辽宁、北京、西藏等。 二、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结构要素与时空变迁 (一)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技术结构 1.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制定目的层面,企业信用监管政策主要着眼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有关会议精神,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提升企业信用监管综合效能。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亟须实施信用监管。在制定依据方面,省级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多以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为指引,同时辅以地方性的政策依据。例如:《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的建设意见》《辽宁省企业信用征集发布使用办法》《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2.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适用对象 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监管对象在具体适用上因政策属性会有所差异。第一种指向一般企业。这类企业通常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这类企业在政策中的界定模糊不清,监管范围较广泛,在实践中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也较大。通常包括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责任分工、信用信息分类、信用行为认定、失信惩戒、黑名单管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第二种的适用则聚焦企业经营范围的差异,体现企业的行业性特征。这类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对象的界定较为详细,监管范围明确,只适用于从事某种特定行业的企业。企业类型包括特种设备、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和工贸。其中,工贸企业按照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又可细分为冶金工贸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煤矿类、烟花爆竹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六种类型。 3.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监管措施构成 在守信联合激励层面,企业信用联合奖励政策主要采用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的激励方式。其中,行政性激励主要分为“绿色通道”“先行受理”“简化流程”等便利服务措施;行业性激励则主要是为市场准入、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等提供支持;市场性激励体现为通过政策倾斜降低市场主体进入特定领域的准入门槛;社会性激励则是在社会领域对信用优良企业提供相应支持,如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先等。 在失信联合惩戒层面,公开警示类、资格限制类和限制人员类措施成为企业信用联合惩戒政策和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政策的重要规制举措。其中,公开警示类措施是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公布失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剥夺其荣誉称号等信息,特别是通过公布负面信息影响失信主体的声誉来间接规制其市场经济活动;资格限制类措施表现为在特定领域市场准入等相关政策层面对失信主体进行限制,以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失信主体交易频率;限制人员类措施是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主要表现为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和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是限制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 4.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保障措施设计 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对保障措施和支撑体系也作了详细规定。一是组织领导保障。包括坚持政府行政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监管责任,发挥好失信惩戒联动机制的作用,提高企业信用监管治理效能等。二是财政经费保障。包括立足财政职责,加强统筹协调,规范资金调度,满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需要等。三是宣传培训保障。包括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投入和培训,做好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工作,积极宣传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成效。此外,还包括考核机制保障和督查机制保障等。由此,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形成了包括目的和依据、监管对象、举措与方式、保障措施在内的规范性文本结构。 (二)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内容特征 1.风险领域多样化 2022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指出,要建立健全专业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机制,强化通用型领域和专业型领域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由此,地方相继开始对行业领域进行分类规制,在27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政策中,关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领域的政策有15件(55.5%),涉及吉林、河南、云南、山西、湖北等省份。这主要包含对特种设备领域(包括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风险信用信息)、食品药品领域(按企业生产、销售、产品质量、规模大小等进行风险划分)和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分类指标涉及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等信息)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2.监管主体多元化 在监管主体层面,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联合监管主体合作网络设定密集,参与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根据统计,监管主体呈现以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为主导,民政、商务等部门协同监管的主体网络。在实践过程中,基于监管对象的差异,监管主体又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开展强制性监管的主体,具体包括人社部门、教育部门、住房建设部门等,职能事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检查、“容缺受理”等举措。二是开展市场性监管的主体,具体包括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市场性监管则主要通过调节市场交易成本来实现。三是开展社会性监管的主体,具体包括宣传部门、文化部门等,最常见举措为树立企业诚信典型、授予荣誉称号等。 3.失信限制与守信优先 (1)失信主体资格限制特征。该限制特征有以下三类:一是业务办理资格受限。这一限制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同类失信主体实行的差异化限制,具体包括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提高抽查频次、限制资格申报、办理注销、迁移登记、限制参与政府购买等。二是名商誉资格受限。这一限制主要包括不得评优评先、申请荣誉受限甚至撤销已有相关荣誉称号等。三是经济活动限制。比如: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向失信主体提高特定的费率、给予失信企业保险支缴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提高税收、提高银行信贷业务保证金比例和降低贷款利率折扣等。 (2)守信主体优先特征。这一特征体现为给予守信主体在公共事业、行政服务、经济社会活动等方面的优待。其中,公共事业方面的优待主要包括“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优先”“政策倾斜”;行政服务方面的优待主要包括“优先办理”“简化审批程序”“绿色通道”等;经济社会活动方面的优待则包括“降低利率”“信贷支持”等。 (三)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时空扩散特征 在文本扩散趋势上,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在出台实施的过程中遵循了逐步创制、以点带面、阶段扩散的逻辑。自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地方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文件在数量上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见图1。其中,从2019年后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数量增长最多,原因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直接推动。截至目前,除宁夏、内蒙古、新疆外,共有28个省份发布了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其中,辽宁、江苏、浙江、海南、贵州是首批出台企业信用监管专项政策的省份。 三、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 (一)企业信用监管的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1.专项立法层级低且缺乏地方立法转化 信用监管本身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实践中仍面临很多问题、困惑和挑战。从国家层面看,迄今尚未出台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的专门法律,仅有6部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的专项法规与政策,且地方专项立法也未出台。其中,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部行政法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部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3部规范性文件。其中,《备忘录》是“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的重要载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印发,涉及中央38个部委机关。 2.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内容可操作性偏弱 (1)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笼统化。在企业信用监管政策中,失信企业惩戒措施设定笼统且操作性不强。从措施内容看,无论是国家层面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惩戒措施关键词设定不严谨,“重点”“从严”“增加”成为联合惩戒的最常见用语,关于联合惩戒“度”的把握缺乏精确性。同时,信用监管政策的适用性不及期望。例如,“提供便利”“重点整治”“从严审核”“剥夺荣誉称号”的政策设定在实际监管中降低了可操作性。 (2)企业信用联合奖惩依据不足。在政策纵向演变层面,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结构失衡,缺乏上位法的有效指导。现阶段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的政策文件共有13件,除前文述及的12件之外,还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牵头制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这些文本主要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为主。依循文本效力的考察逻辑,现有制度体系的合法性依据权威性不足,缺乏立法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联合奖惩的社会认同,难以通过协同立法实现省际协调。 3.企业信用权益保护设定存在短板 企业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情权、申诉权、更正权、信用修复权、投诉举报权、监督权、获得赔偿权、商业秘密受保护权等。现行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普遍规定了企业商业秘密受保护权和监督权,对于其他权利的规定呈现零散不一、保护程度不一的现象。其中,仅山西、福建、甘肃等少数省份规定了企业的信用修复权,湖北、山西、海南等少数省份规定了企业的投诉举报权,贵州、河南、湖南等省份规定了企业的知情权。然而,行政侵权的责任设定却不明晰,易造成企业主体信用权被侵蚀,强化行政系统信用监管泛工具主义的现象。 (二)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机制创设不完善 1.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设计覆盖面不全 (1)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存在“三重三轻”倾向。一是重守法违法信息,轻守信信息。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主要考虑的多为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而对企业商务信用只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影响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二是重定性评价信息,轻定量分析信息。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对企业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失信企业等级认定,多根据监管部门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进行判定,数据缺乏客观量化。三是重司法和行政领域信息,轻其他信息。法院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是主要监管信息归集对象,市场(社会)信用信息缺乏政策融入口。 (2)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科学性不足。一是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归集维度指标单一。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政策中,江西、辽宁、吉林、湖北等省份仍按照一级指标的五个维度对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进行归集。值得一提的是,海南省不仅细化了一级指标,并在原有维度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处罚、司法协助、合规度、信用公示等指标设置。二是企业信用风险类型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信用风险从低到高排列,地方共存在六种不同的风险划分(见表1):第一种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代表省份有江西、辽宁、吉林、湖北、江苏、河南、黑龙江、云南等;第二种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四类,代表省份为天津;第三种分为A、B、C、D、E五类,代表省份是山东;第四种分为A、B、C、D四类,代表省份为山西;第五种分为无风险企业、低风险企业、中风险企业、高风险企业四类,代表省份为海南;第六种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类,代表省份为安徽。 (3)差异化监管措施适用范围较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和判定是政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根据各省的文本规定来看,企业信用监管也存在多样化的情形,本处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云南、山东、海南和安徽等省进行列举分析(见表2)。其中,差异化监管的严格程度与信用风险等级呈现正相关关系,即风险等级愈高监管愈严格。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规定的内容需进一步细化,比如文件中并未对“常态化、常规化、重点监管、大幅度”等举措设置操作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政策适用范围,削弱政策实施效果。 2.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存在适用性难题 (1)企业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标准不统一。企业失信程度认定是划分企业失信等级的前提。统观政策规定,企业失信行为存在三种不同的信用等级分类(见表3)。第一种是将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代表省份有海南、河北、江西、山西等。第二种是将企业失信行为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代表省份为安徽。第三种是不进行失信的等级划分,统称为企业失信行为,代表省份是吉林、浙江。 (2)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设定精准性不足。失信企业惩戒措施设定的精准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复措施较多。从政策数量上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丰富,但缺乏统一的惩戒措施清单,监管部门在惩戒措施的执行上具有主观性,且重复措施较多,特别是在跨区域、跨行业监管中极易产生分歧。二是实践性不强。从条款的内容设定看,现有政策除明确对企业实施何种惩戒行为以外,对惩戒对象、惩戒频次和惩戒时间缺乏明确规定,这易导致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出现形式化迹象。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见表4。 此外,失信企业惩戒性措施与守信企业奖励性措施存在不对等的问题。地方联合奖惩政策都规定了失信企业的惩戒性措施,却仅有吉林、河北、贵州、江西、浙江、山西6个省设置了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简化审批、融资支持、授予荣誉和社会活动政策倾斜等7项举措,涵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激励,但相较惩戒而言,依然呈现激励不足的情势。 (3)企业失信申诉异议机制缺位。异议受理部门、申诉日期规定不统一。在申诉受理部门方面,部分省份规定异议申诉受理部门为省信用信息中心,还有些省份规定异议申诉受理部门为失信行为认定部门、作出决定的机关或组织、实施惩戒的机关(组织)。在异议申诉申请时间方面,各省份也作出了从“15个工作日”到“2年内”的极具差异化的规定,更多的省份则没有规定异议申诉的时间范围。在异议答复期限方面,各省份规定也有所差异,主要有“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5个工作日”的规定。其中,贵州、海南、河北、湖北、吉林、江西、山西、浙江等省份分别代表了上述规定的不同情形(见表5)。 此外,地方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政策还缺乏对企业信用权益的系统保障(见表6)。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用救济程序不完善。现有制度规定并未实现对异议处理设置和信用修复设置的全覆盖,前者如安徽、辽宁、浙江等省份,后者如吉林、辽宁、浙江等省份。二是信用救济与司法救济的衔接性规定缺失。仅有江西和海南就信用惩戒实施与行政诉讼救济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界定。此外,信用救济的力度还有待加强。统观12件省级信用联合奖惩政策,各省份对“行政赔偿”的设定仍处于空白状态。其中,信用奖惩与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的衔接设定是政策创制中的薄弱环节,仅有江西、海南作出了规定。同时,各省份在行政赔偿制度设定方面都存在疏漏。 四、企业信用监管政策优化发展的基本路径 (一)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体系 1.优化企业信用监管立法体系与立法水平 一是完善企业信用监管的中央立法。构建以合规度为核心的企业信用监管模式,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企业信用监管立法是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的关键。一方面,应加快企业信用监管法律法规出台的步伐,出台“企业信用监管法”或企业信用监管相关的行政法规,进一步优化立法体例、联合奖惩、企业权益保护的内容设定;另一方面,应推进部门规章出台,完善专门领域企业信用规范。其中,立法也要遵从自下而上的逻辑,注重由政策向立法转化的逻辑,体现政策发展的目标性与实践性规律。 二是提升企业信用监管立法能力与水平。企业信用监管立法应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机制的作用。同时,提高企业信用监管立法的可操作性。新型信用监管机制要求对企业信用监管立法进行细化,建立和完善商务诚信监督及失信惩罚的机制。政府对企业信用监管立法应避免“鼓励、支持、大幅度、严格、适当”等政策话语嵌入。同时,企业信用分类评级、失信程度认定和联合奖惩的设置要遵循可量化、易评价的建构逻辑。 2.推动企业信用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衔接 一是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制定的程序性。企业信用监管政策制定应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政策创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立项,评估其可行性、合理性。二是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合规性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统一对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文件制定主体、法定职权、法律依据、制定环节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三是开展第三方法律评估,对企业信用政策制定主体的合法性、政策内容可操作性、言语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 (二)强化企业信用监管的一体化设计 1.完善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1)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整合。一是细化企业登记信息。在企业资格确认过程中,应当全面记录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其设立、变更、注销等活动的基础信用信息和企业准入及退出等方面的静态信用信息。二是监控企业日常经营动态信息,对企业合同、商标、广告、市场交易、维权等方面的信用信息要进行重点监控。三是整合其他涉企信用信息,通过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获得企业的纳税情况、资产状况、信贷信誉状况、产品标准、荣誉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保障信用监管信息的全面性。 (2)细化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价体系。一是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一方面,扩展风险信息征集范围。基于现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将企业遵守合同、重视诚信、申诉检举、知识产权申报以及网上问政等信用信息列入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另一方面,严格执行“谁采集、谁录入、谁管理”的原则,完善科学的采集和审批流程,建立征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配套体系。二是细化信用风险评定指标。在原信用风险评定标准上,将风险指标以赋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评价,可将指标分为正面、中性和负面三类。比如对正面指标以次数赋分、对负面指标以次数减分、对中性指标固定计分。此外,应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高风险行业和高风险行为设置专门动态监测指标。 2.强化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融入 (1)完善企业信用联合惩戒的配套规范。一是明确企业失信、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文本界定,清晰界定企业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明确联合惩戒制度的界限。二是细化惩戒机制与程序,包括在各级信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与黑名单联动的惩戒措施机制、明确审批程序等。三是规范和完善企业信用惩戒中的异议救济制度。 (2)建立企业信用奖罚并举机制。一是完善联合奖惩制度。信用联合奖惩通过公开信用信息和培育诚信价值观等方式,激励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明确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联合奖惩范围、明晰失信等级、黑名单列入条件、列入期限等,整合监管部门权力,做好信用监管的衔接工作,提高联合奖惩的联动性。二是增加声誉奖罚制度,通过制定科学、公平的声誉奖罚制度,联合多部门、多区域进行动态监管。 (3)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联合奖惩和信用建设合作。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各监管部门要分工明确,针对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市场退出等环节产生的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分类、整合、惩戒手段分析等活动,规定具体负责主体。二是配合协作。信用信息分类的前提是有效归集,分类监管的基础是准确的信用分类评价,联合奖惩的关键是科学的失信行为认定制度。三是精细化管理。针对监管部门属性制定可量化考核指标,提高监管精细化管理。 (三)提升信用监管政策程序规则的科学性 1.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设定 一是合理界定负面信用信息的公开内容与方式,明确基本负面信息的范畴,合理限缩负面信用信息的范围。二是要细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主体被追究责任的情形,比如: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公示错误信用信息,非法修改信用信息并从中牟利,明知公示错误拒不整改,等等。 2.完善企业信用权益维护与监督程式 (1)完善失信企业异议机制。一是规定事前告知程序。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风险领域分类、失信行为等级认定、黑名单列入、联合惩戒等程序之前,告知企业事实、理由和依据,在充分保障企业权益的同时促进监管自律。二是规定事前听证程序。建立信用修复听证机制,企业可依据程序通过听证维护合法信用权益。三是增设标注异议信用记录方式。联合监管在程式上协同的时间要求,难以及时应对监管机构错判、误判的情况,标注异议信用记录可缓解政策执行时间成本的冲击。 (2)增设企业信用“吹哨人”制度。“吹哨人”制度是企业内部的重要监督制度。应建立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授予“吹哨人”对企业内部失信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吹哨人”了解企业内部制度和企业经营漏洞,能迅速发现企业问题并进行及时预警和介入。同时,保护内部“吹哨人”权益,实施隐私保护和奖励设置,鼓励企业和员工进行自我监督及内部监督。此外,建立虚假举报惩处机制,纠治报复性、恶意性举报等问题。 (四)强化对信用治理主体角色的政策厘定 1.推动政府信用监管职能的变革 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政府从全能型监管向服务型监管转变。一是多做“加法”,表现为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在企业信用监管实践中,若企业对监管决定存疑,政府应主动告知企业拥有申诉、投诉权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善做“减法”,表现为简化程序。政府是企业信用监管的主导者、监督者和管理者,对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做到“应减尽减”。三是勤做“乘法”,表现为适当引导。企业信用监管要重视对宣传引导、信用承诺等柔性监管方式的运用,做好惩戒措施清单,避免信用监管绝对化。四是敢做“除法”,表现为审慎行使处罚裁量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防止权力滥用。 2.强化企业信用监管队伍的能力培养 一是强化能力培训。根据地区、行业特点,对表现突出的一线信用监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结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贸等领域行业特点,分类开展培训,全面提高企业信用监管效率和质量。二是改变方式重培养。线上加线下培训相结合,提升企业信用监管理论知识。其中,要特别强化基础工作阶段的数据思维,培养监管人员的数据意识,提升大数据技术运用能力,进而建立数据综合分析平台,提升对涉企重点信用数据的专业分析能力。 3.正视专业信用监管组织的积极作用 (1)培育和推动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一是明确资质要求,如专业技术条件、人员规模、运行机制等。二是明确业务范围,明晰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业务范围、对象、领域等内容。三是明确机构性质,增强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性。此外,鼓励以政府购买形式强化专业评级机构的发展韧性。同时,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该充分利用自身在数据收集、处理、分析等方面的优势,为政府决策、市场监管、金融服务等领域提供专业的信用服务支持。 (2)引导行业协会监管自律。应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性、互益性特点,促进行业协会与信用监管部门形成有效联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行业内企业信用标准,通过制定行业内信用标准,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信用建设的助推作用。二是增强行业内信息交流机制,形成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平台,引导行业内企业信用自律,提高企业守信意识。三是建立行业内信用全周期考核机制,与政府信用监管部门间形成监管合力,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归集强化监管效力。 综上所述,本文立足企业信用监管专项政策文件,剖析了企业信用监管政策的结构维度,明确了立法设计和机制一体化设计的发展旨向。以此而言,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演化出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积极工具价值,有利于在权威性和合法性双重增进的发展进路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类延村,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官月 重庆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