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规定》是对《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明晰和落实,进一步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机制,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支撑广州市政府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先行先试,提出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国内其他城市的跨区域互认共享,将公共信用信息融入数据要素流通,并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和跨境信用等方面探索涉企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方面做了法制化要求,在全国具有一定示范效应。《规定》强调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管理,为广州建立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以及完善地方补充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作出了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信用体系,展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监管框架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信用归集和应用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失信惩戒的定义,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从源头上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工作的边界。广州市出台《规定》恰逢其时,既落实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要求,也是对国家两个目录清单在地方实践的有效运用。
一、以法律为准绳,突出依法立信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对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并编制工作指引,规范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严格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强化了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的法治化要求,突出了“以法治信”模式,保证了信用信息的归集都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
《规定》中很好的运用公共信用信息指引以及标准规范要求,对拟纳入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储存。数据归集目录清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数据内容、涵盖类型、技术要求和对接程序;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信用主体实施惩戒的实施条件、实施对象、实施期限和具体措施、以条目清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编制目录和清单是一项具体的实践工作,突出以清单为抓手,对照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依法规范目录清单和配套的管理制度来覆盖地方信用建设工作,规范化推动信用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结合本地实际,符合中央要求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限制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等八类信息中。《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实施目录管理以及包含的国家省市基础目录和补充目录。《规定》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这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准方面,赋予地方一定权限的要求保持一致。这种安排,既符合法理,又严谨务实。
三、从实际出发,服务发展效能
“本市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在标准共建、市场主体登记、商品溯源、跨境信用等方面探索涉企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结合大湾区发展的需要,创新提出跨境信用要求,同时将公共信用信息融入数据要素流通,支持相关企业、数据交易机构依法开发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数据产品与服务,在信息规范出入境管理和安全保密方面的前提下,探索数据的跨境流通,能够完善本地数据图谱,进一步发挥数据价值,更好的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一带一路”信用信息流通作出一定的探索性工作。
通过《规定》的实施,体系化地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助推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探索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全方位、多层次的应用场景,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重点领域向纵深发展。“本市鼓励信用融资产品创新,推广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应用”。深度融合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建立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群体提供信用支持,拓展应用场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并建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充分广泛多元的信息应用推动行业管理和经营主体完善内部治理,从而发挥信用对市场经济的支撑作用,提升市场活力,规范市场运行。(完)
(作者:刘凡华,北京信用学会特邀研究员,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综合经济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