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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盛、沈满洪:中国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经验及优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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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用制度是中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经验有:始终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主体协同,始终坚持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治理创新的系统性创新,始终坚持总体谋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差异化实践,始终坚持行政率先、市场耦合、社会拓展的稳健式实践。


然而,绿色信用制度实践中缺少绩效评估,也存在制度冲突、拥挤和缺位等问题。因此,要着眼制度替代强化绿色信用制度选择,着眼制度互补强化绿色信用制度耦合,着眼制度冲突强化绿色信用制度协同,着眼制度空缺强化绿色信用制度查漏补缺,着眼定性定量完善绿色信用制度绩效评价。


面对日渐严重环境和资源问题,传统绿色监管模式存在监管框架缺乏一致性,部门内、部门间和部门外缺乏制衡,政府、市场和社会机制缺乏合力等问题,严重影响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绿色信用制度以夯实市场经济基础为目标、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信息共享应用为重点,是多部门多领域多层级协同推进的系统工程,在公共治理、市场改革和社会建设中地位独特、使命重大、任重道远。


越重要的使命,就越需要总结经验,越系统的工程,就越需要具体制度的配套、互补及环环相扣,越重要的任务,就越需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根据发展情境变化不断调整工作重心。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绿色信用制度建设要立足中国特色优势,完善强制性、选择性和引导性为主要特征的多层次制度体系,持续放大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社会有序和治理有方的叠加效应。


一、中国绿色信用制度建设主要经验


与传统强制性静态的管制制度和选择性传导慢的经济制度比较,绿色信用制度具有权衡性、动态性的独特优势。中国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的经验是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监管客体建立正负清单,系统集成推进精准化、差异化和动态化监管,构建形成管制手段、经济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的绿色监管格局。一方面,基于绿色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对不同环节监管应用提供了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完善绿色信用数据的全流程治理,更好了解社会需求,推动传统由内而外的传统监管模式向由外而内的新型监管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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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主体协同。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优化顶层设计,推动各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和环保行政审批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建立相对完整的绿色信用评价体系和绿色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一是通过部门协商制定绿色信用数据的目录清单,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之后,根据目录清单进行绿色信用数据的归集。为保障数据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环境部门与大数据、发改、水利、城管、科技等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通道,通过部门信息化系统或平台实时对接,及时获取并协同使用严重失信名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多维信用数据。


二是根据环境部门行业监管业务要求,根据归集共享的目录数据,针对重点污染企业构建绿色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基于监管需求导向和体现约束与激励并重原则,可以考虑设置“绿色执法、污染源监控、排污许可证执行、社会责任履行”等不同维度评价指标。为体现差异化监管要求,绿色信用评价结果可设置不同评价等级。为推进信用监管精准性,信用评价要动态实时更新。为体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对严重失信名单的评价适用期限应适当延长,对信用修复事项的评价适用期限应适当缩短。


三是深化绿色信用产品体系建设。从主体上看,将评价对象由重点主体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指标设置和权重设置上看,完善以排污单位、环评中介机构、垃圾处理企业等为重点的绿色信用评价体系、以能耗企业为重点的节能信用评价体系。绿色信用制度建设体现了政府主导原则,事前、事中、事后绿色信用应用要取得成效,离不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制度流程流畅运转,得益于公众的全程监督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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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治理创新”的系统性创新。


一是技术创新。通过完善公共信用数据库,重视以信用信息产生、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和修复为环节的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实现公共信用数据与基层社会治理事项的结合应用。


二是制度创新。为保证试点工作开展,省市县不同层级出台不同制度,体现了制度创新。如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2013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这些文件为数据收集、信用评价等具体工作提供制度支持。


三是治理创新。从数据链条看,综合环境部门行业监管、金融信贷和市场化服务等数据,通过绿色信用数据归集、整理分别形成指标体系、评价体系,评价应用形配套形成联合奖惩体系和监管责任体系。从业务链条看,在“放管服”改革框架下,以信用信息共享协同方式,在事前开展信用承诺、事中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开展联合奖惩和修复,将绿色信用嵌入环境治理的业务流程之中,推动监管的更加精准化和动态化,充分体现了绿色治理上的中国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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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总体谋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差异化实践。


一是总体谋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为绿色信用制度建设搭建整体工作框架,指导各地从绿色信用的指标选取、评价机制建立、联合监管体系完善、信用奖惩主体确定、信用场景应用、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公共信用评价,生态环境部实施行业信用监管并创新绿色信用场景应用,基本构建了“通用+专业”精准监管机制。


二是分步实施。组成工作专班,统筹归集主体各类数据,开发管理系统,构建评价模型,评价主体信用,创新应用场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贯通“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管与信用的实时关联,绿色信用监管结果反馈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高效协同的技术闭环,为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灵活开展绿色信用应用提供多元化支撑。


三是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域差异和历史传统,重点解决绿色信用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问题,优化发挥绿色信用的针对性和层次性作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绿色信用红黑名单等数据,交换至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在绿色信用公示基础上,省级环境部门结合累积数据,对企业、商户精准画像,并作为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设区市及以下环境部门还可以及时跟踪辖区企业信用分布,研判地方绿色失信状况。


四是“行政率先、市场耦合、社会拓展”的稳健式实践。绿色信用制度实施并非是各个领域齐头并进,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和工作难度,动态选择制度建设的重点方向。


首先,率先推进行政领域应用。基于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综合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监管数据,对企业开展绿色信用评价。由于信用评价结果涉及企业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尽可能严谨和科学。在绿色信用评价基础上,将其作为政务事项办理的重要依据,推进绿色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应用。


其次,耦合推进市场领域应用。为解决绿色信用制度的市场化问题落实绿色信贷,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等开展实时对接,一方面,在财政资金的下拨、企业债券等事项中推进应用,另一方面把既有数据融入银行风控体系,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最后,拓展社会领域应用。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符合群众普遍价值认同,获得社会的“隐性一致同意”,有利于推进法规政策等正式制度与公众期望非正式制度的衔接匹配。从实践看,针对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浙江省将绿色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基层治理四平台,并结合村情通等应用软件,创新推进绿色信用在贷款、交通、租赁、医疗等方面的结合应用。


二、中国绿色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信用制度设计缺少绩效评估


绿色信用制度致力于追求更高的生态效应、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任何单一效应的忽视均不利于制度建设的整体推进。所以绩效评估在绿色信用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实践层面,制度的绩效评估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根据不同制度绩效比较取舍机制尚未形成,对于替代性制度,部门往往根据上级要求或者喜好偏向选择制度,这对优质制度脱颖而出造成阻碍。例如:由于绿色信用统计制度横纵向不平衡、统计主体不协调、统计口径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不同地区环境红黑名单数量出现明显差异,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约束下,势必造成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现象。


二是缺少不同制度之间的耦合机制。对于互补性制度,加强绿色信用制度与社会立法、中央环保督察等制度的交互,有利于更好发挥制度优势,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单制度的“单打独斗”,对于跨部门协作存在难度。例如,由于全国性的社会信用法犹待出台,绿色信用的联合奖惩在实际操作层面很难推进,介于法律与道德事项信用介入难度很大。


三是缺少制度演变的整体分析。不仅绿色信用制度会发生变化,而且内部子制度及相互关系也会发生演变,因此,涉及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协同演化至关重要。在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信用联合奖惩、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信用执法等“强制性制度”为主,这些制度环境效应好但经济效应往往不强。在经济发展至一定阶段之后,考虑转向绿色信贷、信用承诺等权衡利弊的“选择性制度制度”,以更好平衡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关系。四是缺少绿色信用制度事后评估。绿色信用制度实施效果要通过制度评估来体现,缺乏事后评估,可能出现为制度创新而创新现象。尽管各省市普遍出台系列绿色信用制度,但很大部分处于试行状态,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修改的没有修改,该转正的没有转正。


(二)绿色信用制度体系存在制度冲突


针对不同微观主体会形成不同绿色信用制度矩阵。制度矩阵内各制度之间理应是互相匹配协同的,但是现实中普遍存在制度冲突现象。


一是“上位法”存在冲突。针对同一类制度的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和同一部门出台的不同制度,在制度约束和激励措施上出现不一致。


二是“下位法”存在冲突,多主体联动的制衡结构仍未建立,时而出现“多张蓝图不衔接”问题。以数据质量为例,由于信息归集缺乏硬性约束机制,一些部门出于利益考虑,设置数据获取的前置性门槛,阻碍跨地区数据融合共享。此外,不同省份的绿色信用数据格式不统一,导致数据应用价值大打折扣。


三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同层级部门的权限、业务规则和制度偏好具有一定差异,如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标准制定集中在国家部委层面,绿色信用评价依托的公共信用数据主要掌握在省级以上部门,这就造成了数据资源在不同层级之间分配的不均衡现象,这对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垂直管理部门来说更是如此。


此外,在绿色信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下级不理解上级政策意图的问题。例如,绿色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应用,并非所有部门所有事项都要齐头并进,而是要抓住重点有选择有针对性地把握实施,过度强调信用联合奖惩甚至所有事项“一刀切”,不仅对企业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而且影响制度持续性。


(三)绿色信用制度矩阵存在制度拥挤


从1998年中国以世界银行发展中国家环境推广项目为契机,选取江苏镇江和内蒙古呼和浩特两市作为企业绿色信息公开的试点地区开始,绿色信用制度已经经历了近25年的建设历程,总体上形成了包括绿色信用监管制度、绿色信贷制度和绿色信用披露制度等为主的制度体系。在实践层面,地方经验探索也足够丰富,绿色融资、绿色债券、ESG评级等国际通用做法大多进行了一定尝试,绿色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信用承诺等本土创新也在梳理总结和法治化制度化。


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绿色信用制度是“多了”。一是绿色信用涉及的制度太繁杂,既有党中央、国务院指导性方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政策,又有生态环境部指导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的文件,还有其他部门要求信用协同的文件,缺乏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的主导性纲领,多种制度之间的匹配性不足,主要体现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的不匹配,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匹配,或正式制度与实施机制不匹配,或非正式制度与实施机制不匹配。此外,缺乏财政支撑长效保障机制,在制度实施的层次和力度上存在制约,难以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中深入应用。


二是绿色信用制度推进过程中,针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考核机制。比如,在对地方绿色信用体系评价上,具有法治政府、营商环境、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等考核并存情况,这导致基层党委、政府往往不是着眼全局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而是从部门利益出发开展工作,普遍存在制度服务于部门现象。


(四)绿色信用制度迭代存在制度缺位


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中,绿色信用制度必须根据阶段性重点和条件进行适当修正,以更好适应环境需要。作为多部门互动的系统工程,绿色信用制度是制度体系创新而非一个具体制度创新,因此,缺乏多方机制的协同配合,制度实践必然面临困境。


一是绿色信用制度的实施机制缺位。诺斯强调实施机制在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角色。然而,绿色信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强调单一领域领域,而忽视了整体应用,这对造成了社会对绿色信用制度的认识总体停留在金融信贷领域,对信用在环境治理中多层次多样性作用缺乏认识,这些显然不利于绿色信用制度的迭代升级。


二是绿色信用制度的力量配置缺位。一方面,与绿色信用制度相关的数据归集、评价、应用等事项内容繁杂,对应行政力量还需承担监管、执法、投诉等任务,往往面临“人少事多”的困难,造成应付上级工作疏于制度创新情况,这情况尤其在基层更为明显。另一方面,绿色信用制度人才支撑不足。绿色信用制度建设亟需多学科交叉融合推进,但是,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中,具备法律、公共管理、环境资源等技术专业背景尤其是复合型人才的比例偏低,导致对绿色信用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普遍不足,这对进一步健全绿色信用制度完善中国绿色治理体系显然不利。


三、中国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的优化思路


我国仍然处于市场化改革和数字化改革的深化期,绿色信用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但建设情况不容乐观,治理现代化的信用基础需要夯实;信用市场化应用仍处于制度完善期,对标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要求,绿色信贷市场发展仍有潜力。有鉴于此,针对绿色信用制度缺失、拥挤、冲突等问题,从完善制度角度健全绿色信用体系,对更好总结推进中国式绿色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实际上,绿色信用制度不仅可以推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供给,而且通过提升绿色经济效率成为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外源性因素,这为理解中国特色绿色信用制度谋划实施的逻辑起点和应对当下中国环境规制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全新思路。


(一)着眼制度替代强化绿色信用制度选择


两种以上制度可以达到同样或相近政策效果时,这些制度就具有替代性。实际上,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适应当地环境,这就启示我们要权衡不同制度的优势和作用范围,选择相对合适的制度加以妥善运用。


一是在法律框架下权衡绿色信用制度的边界及范围。一方面,完善以排污单位、环评中介机构、垃圾处理企业等为重点的绿色信用评价体系、以能耗企业为重点的节能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将绿色信用评价对象由重点主体扩大到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另一方面,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为契机,依法公开绿色信用制度及微观重点企业绿色失信状况,缓解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市场扭曲。采取专家评价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方式,定期对绿色信用制度开展第三方成效评估,合理确定绿色信用制度边界及政策供给。


二是由别无选择的强制性制度转为权衡利弊的市场选择性制度。在绿色监管从传统模式转变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过程中,发挥分级分类监管、联合奖惩等管制手段是基础,但需要承担较高的行政成本。而基于市场权衡的经济手段,由于运行成本较低、多主体参与和注重动态演变等特征,愈加受到关注。随着以法规为典型形式的绿色信用制度体系不断完备,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方向应该由政府建规立制转为发挥纳什议价和瓦尔拉斯拍卖等价格机制作用,通过市场手段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组织试验进而提高分工效率。


(二)着眼制度互补强化绿色信用制度耦合


制度互补性是指不同制度协同实施的政策效果要高于单一制度的实施效果。一个有效的制度必须是能够自我实现的,对应的规则和实施系统都至关重要。因此,在绿色信用制度建设上,应充分考虑互补性制度配合使用,而不宜单打独斗。既需要发挥政府和市场机制作用,又要重视基于道德教化的引导性制度,强调社会参与。中国绿色信用制度可以探索“两个耦合”:


一是强调绿色信用制度与关联制度的耦合交互。一方面,通过示范、建议、劝告、鼓励、提倡等非强制性方式推动相对人履行义务。加强绿色信用制度行政指导,重视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诉求,明确监管程序、效力依据、法律后果、执行监督等内容,强化政策引导发挥声誉效应,为市场提供长距离实施合约内生机制。


另一方面,强调社会公众参与。健全与绿色信用制度配套的信息公示考核、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公众参与纳入制度出台、实施、修订、废止等流程,并明确参与对象、方式、程序、期限、反馈及保障等事项。


二是强调强制性制度和非强制性制度的耦合。一方面,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强制性信用执法。夯实信用联合奖惩的法律保障和实施机制是强制性信用执法的重要前提。由于绿色责任分散在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之中,针对超标排污、材料谎报、违规监测等绿色失信行为,通过跨部门信用联合监管和执法,能够更大程度提高企业绿色失信的惩戒预期。环境部门强制性信用执法是推动绿色信用自我实施机制建立的重要前提,有利于倒逼企业主动承担法律义务。绿色信用修复是绿色信用自我实施机制的重要体现,但是以信用修复为实践形式的自我实施并非完全出于自愿,通常会以社会义务的形式在政策制度中予以规定。企业绿色信用的自我实施义务的履行既是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的目标,亦是企业据此评价处理和减少污染物效果开展成本--收益决策分析的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健全非强制性绿色信用执法。与强制性信用执法行政复议风险高、使用频率低的缺陷不同,非强制性信用执法注重与监管相对人协商和沟通,有利于填补法律空白,进行法律试错,减少立法的盲目性和不适性。


其一是信用行政指导,通过示范、建议、劝告、鼓励、提倡等非强制性方式促使相对人自愿履其绿色信用义务。环境部门应强化绿色信用行政指导制度,关注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利益诉求,对相关的程序、效力依据、相关的法律后果、指导的监督等许多方面内容进行细致规定,强化政策引导发挥声誉效应,为市场提供长距离实施合约的内生机制,调动企业参与和维护绿色信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其二是信用激励。作为绿色信用制度重要手段,信用激励与信用惩戒配合有利于降低信用执法阻力,引导和激励行政相对人主动采取行动承担义务。但由于缺少制度刚性,信用激励标准、内容、程序、监督等方面还需明确。


(三)着眼制度冲突强化绿色信用制度协同


由于“信息孤岛”和部门利益冲突,导致制度之间存在一定冲突性。在国家社会信用法短期尚未出台的背景下,通过加强部门协调以尽可能达到绿色信用制度平行实施,有利于弱化行政割据对信用政策实施效果的扭曲,促进内涵式创新发展与外延式协同发展的有效统一,这对提升区域整体绿色经济效率进而实现中国经济深刻转型大有裨益。所以,对于绿色信用制度相关部门,应该梳理绿色信用数据清单和绿色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通过清单式管理,尽可能达到绿色信用制度建设合力。


在实践中做好“三个统筹”:一是统筹绿色信用制度多部门综合决策机制。绿色信用制度建设属于公共治理范畴,各部门难免受自身利益影响,因此建立跨部门决策机制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这两个社会信用体系双牵头部门和生态环境部的统筹协调作用,明晰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的原则、依据和实践路径,规范各部门权力并落实对应义务。


二是统筹推进多部门联合监管和行动机制。以绿色信用制度建设为契机,转变传统绿色监管过程中部门各自为战状态,完善以环境部门统一监管下发改、住建、科技、银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将绿色信用评价与环评审批、信贷融资、税率优惠等跨部门业务进行衔接,推动绿色信用评价结果的多维应用。以“放管服”改革为切入口,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绿色信用的应用规则,避免重复多头执法,减轻企业受到的环境监管压力。严格执行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制度,推动政府自觉创新制度保护好绿色人居环境。


三是统筹短期制度建设与长期制度建设的关系。不同阶段绿色信用制度的区域互动将产生差异化的报酬矩阵,要重视绿色信用制度空间异质性及衍生效应对绿色经济效率可能影响。一方面,加强规范性监管与内生性激励,以激励相容为原则优化绿色信用治理结构,减少制度调整演变阻碍,强调跨地制度的协调和耦合。另一方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解决绿色信用制度落实难题,在制度构建层次、政策制订层次和政策执行层次,既要强调分系统推进,又要注重多系统协同。


(四)着眼制度空缺强化绿色信用制度查漏补缺


由于周期性特征,制度建立完善往往滞后于现实需要,绿色信用制度也不例外,这时健全制度查漏补缺常态化机制就显得必要,对于制度空缺性要加强制度供给及时补位。首先,要明确技术在绿色信用制度中的重要角色。结合大数据、区块链、机器算法等前沿技术特征,合理选择技术嵌入点,依靠技术查找制度漏洞完善制度体系,构建技术与制度协同推进的理论和实践路径,推进从技术监测、智能监管到精准、协调、有效治理的模式转变,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绿色信用监管系统。


其次,完善绿色共富导向的绿色信用制度。加快建立“生态+信用+”的绿色产业发展方式,意味着要依法依规通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集约化利用,并实现生态价值的变现,所以绿色信用制度建设中不仅要利用好信用联合惩戒、分级分类监管等约束性手段,而且要创新运用绿色信贷、信用联合奖励等激励性手段,整合财政奖励资金和金融市场,加快构建与绿色信用挂钩的资源配置规则。


最后,健全绿色信用的长效制度。一是健全联合奖惩机制。要对绿色信用严重失信名单和激励名单的认定标准、退出准则、运用规则更好权衡,同时,也应更好规范绿色信用激励场景设计,合理设置激励对象和手段。二是持续探索绿色信用制度与其他绿色制度的联接机制。借鉴大数据、区块链等最新技术,完善“绿色信用+”集成支撑系统,有重点有步骤地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嫁接起来,找准两者结合的最优区间。三是健全绿色信用保障机制。加强人才、资金、政策保障,建立基层干部信用业务常态化学习培训机制。加强社会诚信宣传,强化对失信惩罚的制度环境建设,着力提升市场主体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


(五)着眼定性定量完善绿色信用制度绩效评价


绿色信用制度实施效果必须要通过绩效定量评价才能知晓。一是绿色信用制度实施前的评价。不仅要采取定性方式,而且要借助仿真模拟、政策评估等定量方式,对制度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预判。二是绿色信用制度实施中的评价。制度建设一定时期,要对制度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路线偏离要及时“纠偏”。三是绿色信用制度实施后的评价。在绿色信用制度建设关键节点,要对制度开展总体评价,对好的制度予以保留,对不好的制度予以修正或废弃。


在绿色信用制度绩效评价过程中,为尽可能客观公正,应该尽可能开辟社会参与途径。首先是公众监督。在制度层面明确参与对象、方式、程序、期限、反馈及保障等,将公众参与纳入制度出台、实施、修订、废止等全过程。制度出台阶段,将政策文件通过网站、报纸等方式公开,在规定期限内,公众通过电话、邮箱等途径反馈意见。制度实施阶段,对重点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尤其拟表彰企业,要及时信息公示,鼓励公众参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其次是群众评议。群众欢迎和认可是评判绿色信用制度建设成效的标准。采取专家评价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方式,针对绿色信用情况,定期组织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满意度评价调查。为保证客观性,满意度调查应有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公之于众,更好了解公众的需求,合理确定绿色信用的政策供给。


最后是绿色信用披露。信息充分是判断其他人是否遵从惯例的依据,也是公众对政府或企业监督的重要前提。环境部门应健全信息公开公示考核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信息公开方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将监管制度及重点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主动完整公开。


由于政府、企业和家庭存在错综复杂关系,缓解信息扭曲及不对称需要政府、企业和家庭共同参与。


一是政府信用披露。作为绿色信用制度公共产品供给方,政府应加强法规政策和绿色严重失信信息披露,在制度制定、出台和实施过程中,应强化社会宣传,推动公众参与监督。


二是企业信用披露。信息披露有效激励“绿色企业”、约束“黑色企业”。政府强制性披露企业污染失信信息,为公众监督企业创造条件。企业主动披露绿色会计、绿色生产、绿色产品等信息,引导社会绿色消费,推动实现绿色产品价值。


三是家庭信用披露。家庭主要作用是对政府和企业信用披露作出反映,根据政府信用披露通过投票对绿色政府给予“奖赏”、对污染政府给予“惩罚”,根据企业信用披露选择购买“绿色产品”、抵制购买“有公害产品”。家庭也是绿色信用披露者,加入环保协会以显示态度,通过绿色社团力量对政府和企业构成压力。


源点注:本文作者陈海盛,浙江省信用中心信用研究领域首席专家;沈满洪,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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