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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与党费财务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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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与党费

财务规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与党费财务核算,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根据《广东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行〔2015198号)和省财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行〔2018102号)、《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暂行)》(粤社党字〔201947号)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在对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与党费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

第四条   本指引中的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保障安排,用于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的各项经费。包括党员活动费、党务工作者津贴与其他经费。

第五条   社会组织对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要单列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七条   党务工作者津贴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本人签收、转账至本人工资银行账户等程序发放,不允许以现金形式签收,不允许未经考核或审批流程发放。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把控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

(一)相关支出须有合法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即社会组织党组织组织委员、书记和社会组织财务审批人等共同审核、签字确认,原则上由党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作为支出的经办人。并按程序审批后进行报销。

(二)财务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不合规票据入账。

(三)大项支出审批需经过支委会(党委会、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并以《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作为开支依据。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现金管理,在使用现金支付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发放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条   收到上级党组织拨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收到省民政厅财务部门核拨的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30,900.00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900.00

贷: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30,900.00

第十一条   列支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活动支出共900.00元。支出经审批后予以报销。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900.00

银行存款                          900.00

第十二条   当年度将收取的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计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类科目核算,同时支出已列入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费用类科目核算的,账务更正处理如下:

借: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贷: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2020年收取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30,900.00元,收取经费时列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并在2020年发放党支部专职书记津贴30,000.00元,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该项差错应在2020年进行调整,账务更正处理如下:

借:政府补助收入              30,900.00

: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30,900.00

借: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30,000.00

贷:管理费用                           30,000.00

第十三条   以前年度已将收取的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计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类科目核算,同时支出已列入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费用类科目核算的,经社会组织清理后,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无余额的,不再调整;有余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的科目对应调整)

: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余额)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自设立至2020年度收取的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累计71,800.00元已计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同时专职书记津贴、党员慰问与党建活动等累计支出71,600.00元已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上述收入与费用在已结转至非限定性净资产。该项以前年度差错在2021年进行调整,将以前年度有关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收入与支出差额转至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200.00

: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200.00

第十四条   使用社会组织会费等其他收入来源补充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经会议讨论通过会费补充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的决议,补充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金额为10,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10,000.00

第十五条   通过党员捐赠途径补充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经会议讨论通过使用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对退休党员进行慰问,但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不足以购买慰问物资,在册6名党员自愿每人捐赠600.00元用于补充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600.00

贷: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3,600.00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清算注销时,对应党支部应将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结余数上缴至省民政厅指定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结余数)

贷:银行存款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自成立至今,累计已收到省厅下拨党建工作财政保障经费61,800.00元,已使用61,200.00元,结余600.00元。现社会组织正在清算注销,对应党支部将结余数6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上缴至省厅基本户中。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党费

第十七条   本指引中的党费为下拨的省管党费与本级党费。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各社会组织党支部要单独设立党费银行账户,并建立党费财务账套。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党支部已设立党费银行账户与建立党费财务账套的,收缴与使用党费计入党费财务账套的收入与费用科目。未设立党费银行账户与建立党费财务账套的,暂以社会组织基本户作为党费收缴账户,设立其他应付款-党费科目代行核算党费明细。

第二十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三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未设立党费银行账户与建立党费财务账套的社会组织党支部收取党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党费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未设立党费银行账户与建立党费财务账套,20201月通过银行存款方式收取党员缴交党费150.00元,款项存入社会组织基本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其他应付款-党费          150.00

第二十五条   未设立党费银行账户与建立党费财务账套的社会组织党支部根据省社会组织党委制定的社会组织党支部党费留存与上缴比例规定上缴党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党费

贷:银行存款

案例:省社会组织党委要求某社会组织党支部上缴党费1,8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党费   1,8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

第二十六条   未设立党费银行账户与建立党费财务账套的社会组织收到上级党组织拨入省管党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党费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未设立党费银行账户与建立党费财务账套,2020年收到上级党组织核拨省管党费1,000.00元,根据文件要求该笔核拨款项用于补充党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党费           1,000.00

第二十七条   未设立党费银行账户与建立党费财务账套的社会组织党支部在以前年度收缴党费计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类科目核算,同时支出已列入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费用类科目核算的,差错更正参照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清算注销时,对应党支部应将省管党费与本级党费结余数上缴至省民政厅指定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党费

贷:银行存款

案例:某社会组织党支部自成立至今,累计已收到上级党组织下拨省管党费3,000.00元,已使用0.00元,结余3,000.00元。累计已收取本级党费10,800.00元,已使用0.00元,结余10,800.00元。现社会组织正在清算注销,对应党支部将省管党费与本级党费结余数合计13,8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上缴至省厅基本户中。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党费   13,800.00

贷:银行存款                   13,800.00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可参照附件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省社会组织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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