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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构建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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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继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全面系统安排的一部重要政策性文件。在《意见》第二部分“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中,对相关重点领域进行了部署,强调了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秩序是法治社会的时代表征之一,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强国目标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创新事业的顺利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提出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并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等。
一、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信用体系是以相对完善的
法律
、
法规
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构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激励创新主体发挥创新积极性,也是政府为促进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的重要一环。市场经济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冲突愈加频繁,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冲突的新思路,是法治思维运用于创新与市场的新方式。
信用体系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贯穿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还是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运用,抑或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都有赖于信用体系对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形成的认可与约束。
二、知识产权信用体系面临的问题
(一)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够规范
一些地区侵权假冒现象影响恶劣,尤其是群体侵权、反复侵权、恶意侵权问题仍然存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参与主体不仅没有对他人创新、创意的尊重与认可,而且还存在以各种失信方式、不正当手段与创新者争夺市场的趋势。尤其是随着网络传播技术高速发展,以及网络购物的日益普及,这种失信以更大的规模在打击创新者。技术创新、产品设计环节,“山寨”产品大行其道,针对新产品的仿冒、假冒速度惊人;产品、服务销售环节,各种“傍名牌”、“打擦边球”产品充斥市场;影视、出版、研究领域科研论文造假、剧本抄袭、剽窃丑闻层出不穷,网上盗播屡禁不止;艺术、文化创意领域,一些所谓的“山寨文化”此起彼伏,各种电视节目模式频繁被模仿⋯⋯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并未在其中确立,许多知识产权失信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尚不能依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被认定为侵权、违法进而受到惩罚。
(二)知识产权存在量多质低的情形,专利领域诚信问题突出
以专利为例,虽然在专利数量上,我国已经远超欧美,但在专利质量上与发达国家尚有不小的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不仅核心专利少、专利布局不合理,而且授权专利维持率低。在专利制度中的申请、代理、无效和专利权的行使等多个关键环节,重复申请、瞒报虚报专利内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代理人与发明人缺乏互信、“黑代理”等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执行比较困难,效果并不显著,专利制度缺乏有效诚信规制的形势十分严峻。
三、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信用体系的有关内容
首先,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中涉及信用体系的法律问题进行重点研究,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其次,完善知识产权法中与信用体系相关的条文,加大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具有法律依据和保障。最后,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细则,规范创新主体、社会公众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为,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落实提供明确的指引。
(二)确定严格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直接效果。鉴于当前的知识产权失信严重程度,建议将个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挂钩,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频发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纳入失信记录黑名单,在失信记录尚未消除期间,禁止该企业或个人享受政府各种相关优惠政策,包括科研项目和奖励。这样的惩戒,既是给予失信行为现实、当下的利益损失惩罚,也对未来一段时间的失信行为提出警示,防止失信主体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
(三)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诚信法治文化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产权相关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理念来维系。这种意识和理念的形成要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及贯彻实施,这同样也是加强全社会法治文化教育、培育法治思维的重点。具体来说,对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而言,要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方面引导企业建立激励创新、诚实守信、合法竞争的精神文化。对利用创新成果的社会公众来说,要引导其树立尊重他人智力成果与权利的法律意识。对帮助创新主体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服务机构而言,则要规范其服务行为,以专业服务的信用促使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建立。
(四)积极借鉴国际经验,节约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成本
欧美征信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信用立法、监管与隐私保护、奖惩机制和社会教育四个方面。正是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完善的空间。因此,积极借鉴这些国际经验,深化国际交流,一方面可以节约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少走弯路,使我国的体系建设更加合理健全。国际征信国家在信用文化和知识产权观念方面有着悠久的良好传统,对降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执行成本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成本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借鉴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的前提下,针对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现状,进行学习和借鉴,以免造成“水土不服”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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